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及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学校安全检查实行双控平台网格员每日排查、各部门(二级学院)每周自查、安全工作处每月检查、学校每季度督查每学期总结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图书馆、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电工房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自排自查,安全工作处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七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双控平台网格员、安全员每日对所管理双控平台网排查一次,当时录入双控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隐患按时销账。
各部门、二级学院每周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自查安全隐患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安全工作处对各部门、各二学院每月检查一次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知隐患所在部门(二级学院)限期整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隐患整改完成后,向安全工作处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安全工作处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部门(二级学院)限期整改,部门(二级学院)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安全工作处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由安全工作处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自觉接受安全工作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要根据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安全工作处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处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等方式进校曝光。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其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报安全工作处同意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釆取包括停止使用或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规范台帐,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搞变通、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