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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安全工作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6 10:28:47    浏览次数:
一、为规范安全工作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印章是指安全工作处在对内、对外发送或管理的文书凭证、介绍信、协议等与安全工作处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上所使用的印章。
三、安全工作处所有印章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印章的制发、变更与废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学校办理。
四、印章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
五、安全工作处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监印人员,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重新确定新的监印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印章应谨慎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应负责人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印人员对本部门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印章磨损严重时,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申请换发。
八、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报告,并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依法公布作废。
九、印章的使用范围只能以安全工作处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对外使用时,因本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严禁将本部门印章擅自使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十、安全工作处的各类请示、报告、函、介绍信、检查材料、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材料由处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一、文件用印时,文件落款必须同印章的名称一致,两者不相符不得用印。
十二、出具介绍信或证明须填写清楚,经分管副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关系到本处人、财、事、物及上级有关政策落实等重要事由须经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稿纸上使用印章。
十三、印章的使用,应由用印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未经审批原则上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户籍迁移、户主页复印件、简单的部门人员统计报表等需要用印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授权后,可由用印人按照工作要求,参考以往做法,核实信息无误、表述准确后交由监印人用印。用印人应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监印人认为用印材料超出领导授权范围,需领导签名审批,则用印人需请示部门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十四、以安全工作处的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协议,须由处长或处长授权委托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五、师生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安全工作处印章者,须经所属部门审核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后,安全工作处审核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六、月考勤表、学校印章使用申请单等校内需报材料,须处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学院安全工作处
202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