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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5-10 11:03: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平安校园指挥中心以我校“1396”战略目标为指引,牢固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以学校“二次创业”为契机,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为学校“建设区域一流应用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安全服务保障。
第二条平安校园指挥中心以打造“平安石院“为目标导向,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为基础,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根据治安、交通、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平安校园指挥中心日常管理运行归属安全工作处;工作层级由安全工作处领导、专职干事及外聘安保人员构成。按照“忠于职守、热忱服务、有警必接、快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负责视频监控、消防控制、交通管控、人财保障、治安防范、秩序维护、综合治理、校园110、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职能一体化运转。持续推进“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设,力求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提升师生员工的安全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师生报警、紧急求助、报、投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受理范围:
1.校园内发生的或涉及师生的刑事案件
2.校园内发生的或涉及师生的治安案件
3.危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校园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校园内发生的或涉及师生的火警、交通事故警情、自然灾害事故等
5.其它需要与违法犯罪和公共安全有关的报警。
第四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治安事件,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第五条对接报的火灾事故警情,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并根据警情性质、事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领导,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负责监听火灾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六条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并根据警情性质、事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领导,视情况向交警部门汇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况,并配合交警部门组织实施堵截、追缉。
第七条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八条处警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等,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
第九条处置工作结束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
 
第三章岗位规范
 
第十条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强烈的服务意识、娴熟的业务技能、健康的身体素质、坚韧的工作干劲和严谨的纪律作风,熟悉基本法律法规和业务常识,熟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熟练操作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指挥协调和口头、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妥善处置各类警情和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平安校园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着统一制式的服装、帽子或头盔。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
第十二条 加强素质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 认真搞好交接班工作,妥善处理当班事宜。
第十四条加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区域内环境、内务等规范、有序、整洁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人员透露视频监控信息,不得在平安校园指挥中心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内容。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需查阅监控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部门、安全工处盖章的证明方可在指定机位查阅。第十六条熟练掌握消防控制柜的工作原理,严格遵守消防控制柜使用规范,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地处理,及时报告并做好各种记录;消防系统无消防命令且各消防控制设备系统开关置于自动状态时应不期对消防泵做自动巡检,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石家庄学院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 条本规范自二O二三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