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1.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安全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
1.领导与规划: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经费保障: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和消防救援机构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
3.火灾隐患排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
4.信用监管:加强消防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和机构负责消防工作。
2.消防规划:根据县级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消防队伍: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4.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
1.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规划拟订:拟订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消防专项规划。
3.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火灾预防与调查: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救援工作: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部门职责(如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1.公安机关:负责消防救援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火灾肇事嫌疑人控制等。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与公民责任:
5.单位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三、火灾预防与消防组织
(一)火灾预防措施:
1.消防设施: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建筑物、场所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能力。
2.危险品管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二)消防组织建设: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2.专职消防队与志愿消防队:鼓励和支持单位、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四、灭火救援与监督检查
(一)灭火救援机制:
1.组织指挥: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应当受到保护,以便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二)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等。
五、法律责任与附则
(一)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任追究:对在消防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附则:
1.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2.其他规定:本条例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特别条款:
1.消防宣传月与消防日: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2.区域消防救援协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周边省份深化区域消防救援协作,加强警情研判会商、信息共享、消防勤务协同、战勤联保协作。
(四)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关注以下重点:
政府责任与部门协作:理解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1.单位责任与公民义务:掌握单位在消防安全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公民在消防安全中的义务和权利。
2.火灾预防与救援机制:学习火灾预防措施和灭火救援机制,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3.法律责任与监管制度:了解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法律意识。